国务院令第65澳博注册网站平台8号政府采购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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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第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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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2015.
李克强总理 2015 年 1 月 30 日
澳博注册网站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资金又使用非财政资金的,财政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不能分摊采购的中国政府采购法释义,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代理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统一技术和服务标准,将采购商常用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和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采购配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购。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省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所在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经济节约,预留采购份额、优惠价格评估和优先采购。能源,保护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中国政府采购法释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规定。
前款所称工程中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划分的构件和设备、材料等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下列利益之一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一)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
(二)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董事或监事;
(三)在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成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回避的人,对回避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对电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实施统一标准,促进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秉公诚信,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节约采购,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与采购无关的礼品、回扣或其他商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委托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代理以外的采购代理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审查条件和设施。
采购机构应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起草合同文本、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服务水平,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商。买家。与中标人或交易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恶意串通采购、供应商,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招待,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要,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的确定征求公众意见。除非因技术复杂或特殊性质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购要求应完整、清晰。必要时,确定采购需求应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理协议应当载明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资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提供证明材料或符合特殊要求的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具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测试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或许可,或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为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所设置的资质、技术、业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符或与合同的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具体的供应商和具体的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奖励积分或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质或评价标准;
(六)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七)对供应商的所有权、组织或所在地形式的非法限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在审查阶段不得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预审供应商资质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及采购项目、采购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资质相近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购买超过公开招标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政策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服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采购人无法预见或者采购人延误造成的;由于专利、专有技术或无法提前确定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对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导致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人在同一预算项目下中国政府采购法释义,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购买同一项目或同一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且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除工程预算调整或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批准采购外,属于免招标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定额标准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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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披露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期限。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业条件、采购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价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内容。 .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保证金。
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法是指招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以最低投标价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招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根据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对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采用最低评标法。
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设置应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如果谈判文件不完整,不能明确说明采购需求,供应商需要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应按照以下原则投票推荐3家公司。少数服从多数 上述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询价过程中,询价组不得变更询价通知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同等质量和服务”,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能够满足采购要求。记录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中国政府采购法释义,采购人应当提交资料采购项目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和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贿赂、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在审查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管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组或询价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在审核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审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出有倾向性或者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中依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交易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交易通知书,并在中标交易单位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交易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与中标及成交结果一并公示。
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名称、地址及中标或成交金额中标或交易供应商的名称,以及主要中标或交易标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复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测试样品或检查供应商来改变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函。接受函应包括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的表现。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在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保存。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或者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书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担保机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对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排序,确定下一位候选人作为中标或交易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或者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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